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

台灣急診五級檢傷系統



衛生署已於民國99年起,全面實施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。

檢傷分類(Triage)的主要目的就是「把適當的人,在適當的時間內,將其放在適當的地方,使用適當的資源」。

鑒於國內各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之情況,衛生署於民國95年,委託台灣急診醫學會與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,以與台灣四級檢傷分類系統相似的加拿大五級檢傷與急迫量表 (Canadi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, CTAS) 為基礎,使用其系統之架構與內容為主,國外五級分類標準及檢傷資料相關文獻為輔,發展出台灣五級檢傷與急迫度量表 (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, TTAS),且發展電腦輔助判讀系統,以期提高檢傷精確度,改善病人照顧品質。
台灣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、血行動力、意識程度、體溫、疼痛嚴重度、受傷機轉6種調節變數,將病患就病情輕重分為復甦急救、危急、緊急、次緊急、非緊急5種等級,安全候診時間分別為立即就診、10分鐘、30分鐘、60分鐘、120分鐘。

病人到達急診後,由醫護人員快速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,決定看診順序。新的分類較為詳細且客觀,輔以電腦系統判讀,區分病患嚴重度,使危急病患得以優先處置。

TTAS電腦系統評估檢傷級數過程遵循條件為:
(1) 現存主訴,自動產生最低限度級數
(2) 首要調節變數:生命徵象、疼痛程度與受傷機制,依照其程度不同而變更級數
  1. 生命徵象:包括評估病患呼吸窘迫之程度、血行動力學是否穩定、意識與體溫之改變,這些異常皆可改變級數。
  2. 疼痛嚴重度:分為中樞型或周邊型,分級以變數中最嚴重的項目作為基準,如:病患有正常的生命徵象,依據現存主訴可能歸為三、四或五級,若有嚴重性中樞系統疼痛則依據疼痛量表修改為二級。
  3. 受傷機制:用於所有創傷病患,若有高危險的受傷機制為檢傷二級或以上。
(3) 次要調節變數:針對某些特別主訴,無法用首要調節變數加以界定時,藉由次要調節變數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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